身為會計人,我們要時刻關注身邊的工作熱點,這樣才能與時俱進。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會計實務熱點內容是——新個稅法下,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真的不繳個人所得稅嗎?
今天在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其大致內容是:由于新個人所得稅法取消了授權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因此,財稅【2015】116號文件中規定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上位法依據不復存在,據此,新個人所得稅法實行后,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或將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個人認為上述觀點有待探討:
新個稅法下,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真的不繳個人所得稅嗎?
一、財稅【2015】116號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征稅的規定并不是基于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的授權(對“其他所得”進行確定),而是基于第二條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的解釋。在目前我國的法制環境下,規范性文件在不違法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對具體法條進行明確,依然是行政執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據。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財政部門的這一職能也不會取消。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征稅,業內確實一直有爭議,除了上面談及的財稅【2015】116號文件以外,還有: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邏輯到底在哪里呢?
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
1、資本公積科目并不僅僅核算資本溢價。我們知道,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其資本公積科目下,除“資本(股本)溢價”外,還有“接受現金捐贈”等其他二級科目,而諸如“現金捐贈”肯定與投資者投入資本無關,如果以此轉增資本,對投資者來說就等于從企業取得分配,按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無不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資本公積下除“資本溢價”外,另有“其他資本公積”二級科目,理論上說,《準則》中其他資本公積由特定資產計價變動形成,在該資產存在時不能轉增資本。但如果企業違反準則的規定,將這一部分資本公積轉增了資本,財稅部門肯定要將其作為一種分配行為對個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不公平出資。如果說,企業的資本公積下的資本溢價全部由股東公平出資形成,則確實不存在征稅的基礎。但如果存在不公平出資,那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依然存在征稅的理由。舉例如下:如果某有限責任公司原實收資本200萬元,由甲乙兩人各持股100萬元,兩年后,丙愿意投資200萬元,其中100萬作為實收資本,另100萬作為資本公積。以后,如果該公司把丙投資溢價形成的100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甲乙丙各持股133.33萬股,那么對甲乙來說,等于進行了分配,征稅并無不妥,而對丙來說征稅確實不公平。
綜上,個人認為,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確實要視不同情況作出分析,相關政策有待深化,需要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推行同步完善。而不是一刀切取消。至于大世原文提到的轉增資本沒有現金流的問題,財政部、總局已經有了五年分期繳納的規定,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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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新個稅法下,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真的不繳個人所得稅嗎--和大世探討
原文鏈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0/182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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